一個單字勾起我的一段回憶…

今天在練習英文的時候,碰巧遇到了一個單字:

shorthand (速記法)

就因為這個單字,讓我的思緒拉回到了2008年的五月,也就是整整三年前的現在,那時我擁有了一次人生中難以磨滅的經歷…….

三年過去了,當時的事件早已事過境遷,兩造雙方也都和解一年多了,所以我在這紕漏一些細節,應該無傷大雅吧。

事情原由為當時日美商F公司因為電視中某專利而在美國ITC告了台灣A公司生產的電視產品。其宣稱要禁制A公司生產的產品不可在美國銷售,而因為A公司又使用了我任職M公司的晶片。

無巧不成書地,控訴的專利技術正是與我研發的部份直接相關,所以在協助公司法務同仁整理一些技術資料供官司進行了一陣子後,某日,公司法務同仁問我是否願意參加作證?

我當時腦中的畫面就只不過是像在警局中做做筆錄之類的無聊問話,所以當下支吾其辭,不置可否。

後來同仁看我有點猶豫,就說有這個經驗的台灣不過數百人,是很難得的體驗喔。當下我就被這個理由吸引,而答應了這個任務,殊不知,其實與我當初想像的相差甚遠,不過事後想想的確是個難得的經歷。

其實公司法務同仁所說的作證(deposition),其實是美國法律中訴訟中的一個程序,下面這個部落格(格主是參加過deposition的口譯員)有一些介紹,我擷取部份文字出來:

http://gitiswoods.blogspot.com/2008/04/1.html

http://gitiswoods.blogspot.com/2008/04/2.html

http://gitiswoods.blogspot.com/2008/04/3.html

========

不知道大家有沒有看過類似「洛城法網」(L. A. Law)、或是「律師本色」(Practice)等法律影集,看到兩造律師伶牙俐齒、舌粲蓮花,彼此使出渾身解數大鬥法。或許大家曾經注意到,美國法律程序當中有一個重要的環節,叫做「deposition」(口供證詞),場面非常正式。

不要以為美國人只會告美國人而已,只要侵犯到他們的權益,他們也是會控告外國人,或是外國企業的,甚至有人說美國是個喜歡「告來告去」的國家,而且只要誰比較有錢、能夠請得起頂尖的律師團,就算是殺人放火也可以「辯」成無罪。

「deposition(口供證詞)」是美國特有的法律程序,在台灣沒有這樣的規定。在做口供證詞時,證人、兩造律師團、法院記錄員、攝影師(videographer)等都必須在場,如果證人不會說英文,就必須聘請口譯員,進行整場、逐字的翻譯,這時進行的就是所謂的「逐步口譯」,也就是別人說一段,口譯員記筆記,然後再行翻譯。總之,「deposition」的目的在於「蒐證」、「找尋事實」,算是前置作業,完成deposition之後,才正式進入法庭對決。

========

我接到任務後,首先要開始的是deposition的事前準備,除了關鍵技術部份要與律師再三確認外,另外就是要學習deposition時的技巧。

因為我是屬於被告方的證人,所以當然就是原告方要詰問我,而因為deposition為期兩天,時間有其限制,所以律師教導我們回答除了不要太肯定、要模棱兩可外,重點就是要拖時間。因為,時間固定,證人越拖時間,越問不了幾個問題。所以我們當下都變成高明的政府官員:……嗯………啊…………嗯……….啊………..時間太久,忘記了。

作證當天,就如同上面部落格所言,極盡正式之能事。作證前,律師告訴我,你結婚那天穿什麼,作證時那天就穿什麼。所以我穿著大西裝、皮鞋來到了會場。

雖然事前律師已經有告訴我大致的情況,但是到了當下還是嚇了一跳……..

高檔五星級飯店中辦喜酒用的諾大宴會廳,中間就擺了一個長方形的大桌子,兩個長邊坐著原告、被告兩造雙方主詰問律師、副律師、見習雜魚助手等等。

其中一個桌緣短邊架設著專業的廣播級攝影機、燈光設備、錄音設備等。而攝影師正調整著攝影鏡頭正對著另一個短邊上擺著的一張空椅子。很顯然這就是未來兩天我要坐的受刑椅了。

而我的旁邊,坐了如同上面那個部落格格主的口譯員,而口譯員旁邊,就坐著勾起我回憶原因的法庭速記員。而她操作的神兵利器就是下面介紹的這台速記打字機:

http://stenograph.com/category_intro.aspx?id=100001

從照片可以看到按鍵很少,上面甚至連字符都沒有,大家可以想像必定是另一個次元的打字設備。維基百科上有一些介紹,但是因為對於使用華語系統的我們來說實在太罕見,所以並沒有中文說明。

http://en.wikipedia.org/wiki/Stenotype

原理看了半天看不懂,不過原則上是一種記音不記字的速記(shorthand)系統,而且可以兩鍵同時敲擊,即所謂的『和弦式輸入』。神人應該可以做到說、打同步(一分鐘300字以上),而會遠渡重洋來台灣作deposition的速記員應該都是屬於這一等級的高手。

坦白說,在這次deposition經歷之前,我還真不知道世界上有這玩意兒。

OK,再回到我的deposition。

整個過程極其不耐與無聊,而我牽扯訴訟的技術又屬於比較隱誨的部份,不是那種我發明輪子,你用了輪子這種顯而易見的侵權,再加上因為這是法律訴訟,所以事實的挖掘不見得是最終目的,原告律師只想要問出他想要攻擊的部份就好了,所以問題都圍繞在我覺得很不重要的部份。

不過,大家常在新聞上聽到的證據揭露(discovery),我倒是的確有遇到。原告律師,會提出證據編號xxx給我看,那是一份我寫的RTL verilog code的hard copy。然後問,第幾頁的第幾行的xx訊號是不是做什麼的。只是,坦白說,隔行如隔山,我要只用紙跟另一位工程師說明訊號流向細節都得花個大半天了,更別提在這麼嚴肅有隔閡的場合能釐清什麼真相了。

此外,我期待的真實版現場的Objection!也沒有出現,兩造雙方律師不知道是哪來的默契,都非常和顏悅色,完全沒有怒目相視、拍桌大喊Objection的氣勢。取而代之的是幾乎每個問題,另一方的律師都會提弱弱的objection,聽說是要保留法庭辯論的空間,如果不喊的話就表示完全承認這個問題,而無法再抗辯我作證的證詞。所以全場沒用objection的問題大概就只剩我叫什麼名字、幾歲、住哪裡這一類的問題了。

後來作完證數月之後,公司法務同仁又跑來問我是否有意可以前往美國法庭當庭作證?為此一絕妙機會,我還去申請了美簽,只不過後來與律師討論後,我的部份在法庭上難以攻坊,所以最好還是不要出庭的好,少問少麻煩。

官司最後的結局如下連結網頁,差不多也是去年的這個時候。

http://www.94im.com/thread-6127-1-1.html

其實科技業界的ITC官司大多以和解收場,也稱不上贏不贏的,因為現在已經很少有發明輪子這麼基本的專利了,被告廠商即時使用規避專利的設計大概就可以避免掉大部分的損失。

總之,大家狗咬狗一嘴毛,法律訴訟不過是商業競爭中的一個手段,想要釐清真相、水落石出,大概只存在於包青天的童話故事中吧。

發表留言